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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适用于向中国输出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储存企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最终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目录内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注册有效期为4年。
《规定》明确要求,已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禁止冒用或者转让注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