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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评定“中国健康食品”标志的函
2012-01-05 14:12:27 18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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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会员单位及企业单位:

        为了促进我国食品产业安全、健康、诚信的发展,将符合安全健康条件的食品进行评定,帮助企业走品牌之路,进一步提高我国食品加工生产的安全性,确保健康食品评定审批工作能够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健康食品”是指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管辖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食品。

      二、“健康食品”评定审批工作包括申请、受理、检验、评审、批准和管理监督。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备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加工生产能力的食品生产企业均可提出申请。

      四、由委员会指定,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法规依法承担相应的“健康食品”核检工作。

      五、委员会对外联络工作部负责受理企业的健康食品评定申请,组织评审会议,审批结论反馈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委员会“健康食品”专家评审小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健康食品”技术评审工作。

      七、委员会正式受理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和《交费通知书》,若因故未受理,委员会将向申请企业出具《未受理通知书》并说明未受理理由。

      八、 除申请企业提供的产品检验结果外,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复检,复检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检验费由申请企业承担。

      九、委员会正式受理“健康食品”标志申报后,在15个工作日作出评审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如果评审未通过,委员会将向企业退还收取的有关费用。并向申请企业出具未能通过评审的情况说明。

      十、“中国健康食品”标志已由我委员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了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凡通过评审已领取牌证的企业产品可以在生产销售活动中加施“健康食品”标志。

      十一、  “中国健康食品”标志如下:

      十二、 本标志的使用期为三年。三年后需重新申请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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