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健康食品产业联盟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中国产业》杂志社等共同发起,并联合多家食品企业组建成立。
英文名称:China's health food industry alliance,简称“CHFIA”
第二条 联盟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系列方针政策为工作方向,以地方政府工作机构、农合组织、农业企业为工作网络,大力推广农业高新安全健康、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科技产品,指导农社、农企以及种植大户发展农业高新科技,生产安全健康农副食产品,建立中国健康食品生产基地和健康食品产品品牌通道,形成全国统一健康食品产业链,着力推进中国健康食品安全工作,力争早日实现健康中国梦。
第三条 建立各产业联盟工作机构,并进行专业化培训及管理。
第四条 配合相关部委,协调解决中国健康食品产业运作中经济规划、金融资本、课题研究及产销互动平台等问题。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提供健康食品产业第一手资料。
第五条 举办健康食品产业科技论坛,推介优质健康食品产业及项目。
第六条 承接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或倡导的健康食品产业项目,总结推广中国健康食品行业单位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第七条 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指导农民、农社、农企间关于安全健康食品发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壮大健康食品产业联盟队伍,推进其全面建设。
第八条 接受委托或请求,依法为健康农业机构和健康产品的农社、农企提供咨询、技术、资料、授牌誉名等服务。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一条 组织、调研中国健康食品产业生产状况和经营经验,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促进中国健康食品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为会员企业提供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健康产品咨询、认证服务。积极推广优秀科技成果与技术装备,推动企业创新,促进食品工业的发展。
第三条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的关系,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团法人会员的联系。加强行业自律,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第四条开展中国健康食品产业理论研讨交流,进行技术交流与咨询、科技推广等活动,促进科研成果产能转化,提高中国健康食品产业发展水平;
第五条 建立中国健康食品产业资讯交流平台,广泛开展中国健康食品产业科普活动,推广科学饮食方法,提高全民身体健康素质,促进人类健康文明社会的发展;
第六条推动健康食品开发的横向经济联合,开展食品行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生产、营销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健康食品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和产业的加速建设提供有效的综合服务和有力的社会支持。
第七条组织开展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健康食品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招商引资、金融资本及营销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经授权组织举办中国健康食品产业内高层论坛、展览会、展示会,协助组织听证会,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第九条 办好联盟刊物和网站,收集国内外信息,分析行业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行业政策、技术、产品、金融、市场等信息和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努力把联盟办成企业的依托;
第十条 倡导人与土壤、水、植物和动物、自然、生态的和谐关系,拓宽种养基地、农户、生产加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市场通道、渠道分销。推动中国健康食品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为热爱中国健康食品产业的友好单位及个人提供优质服务,为联盟会员创新经济共享商机,共享未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中国健康食品产业的研发、加工、制造、销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联盟正式会员,享受联盟会员权利,承担联盟会员义务。
第二条在中国从事食品及相关产业生产、加工、流通和科研等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法人,经申请批准成为联盟会员。
第三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联盟章程;
2、有加入联盟的申请;
3、支持中国健康食品产业发展战略;
4、遵守联盟知识产权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
5、对中国健康食品产业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
第四条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提交加入联盟的下列书面材料:
1、加入联盟的申请;
2、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中国健康食品产业发展计划和已经开展的工作。
(二)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意见提交联盟执行委员会;
(三)联盟执行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四)联盟秘书处向获得同意并已缴纳相关费用的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
第五条 会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联盟联盟执行委员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会员证书;
(二)自提交退出声明日三十日后退出联盟。会员退出后,已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三)一年内不缴纳服务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六条会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并在接到联盟执行委员会发出书面警告六十日内无改正行为,予以除名。会员除名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会员被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3、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各工作组的活动;
4、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有关技术等相关资料;
5、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6、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
7、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单位;
8、有权退出联盟。
第八条 会员应尽以下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
2、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4、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5、按联盟规定缴纳服务费;
6、设立一名联络员,向联盟及时反映本单位的信息,提供会员的资料和变化情况;
7、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第九条 附属机构:会员公司拥有或可以控制其附属机构50%以上的股权,并且附属机构与其母公司有相同的健康食品产品经营领域,那么附属机构的会员资格应包含在母公司内。母公司应代表附属机构在联盟执行委员会议、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上进行投票。与会员单位有关联的公司(除了其附属机构外)应交纳各自的服务费,并且其在会议中有独立的一票表决权。附属机构也可以自愿成为独立的会员,交纳一份服务费,但是附属机构的投票权和工作组的会员资格应由母公司来代理,除非联盟执行委员会考虑到此附属机构已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母公司等因素,并批准该附属机构可在联盟执行委员会会议、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中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秘书长召集。联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联盟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联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联盟执行委员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批联盟执行委员会做出的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议联盟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
(四)换届选举联盟执行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终止、清算等事宜;
(六)其他须经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条 联盟执行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盟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联盟执行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联盟执行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联盟执行委员会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四)向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并依照有关法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七)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八)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以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讨论批准工作计划,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条联盟执行委员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对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联盟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首届联盟执行委员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
联盟执行委员会设立主席不超过五个,副主席若干,由联盟执行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联盟主席和副主席在联盟执行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联盟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联盟主席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联盟执行委员会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联盟执行委员会成员提议,二分之一以上联盟执行委员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联盟执行委员会会临时会议。
第四条 联盟执行委员会下设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联盟发起人刘刚信同志担任。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秘书长为联盟法定代表人,向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及联盟执行委员会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联盟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及联盟执行委员会决议,协调管理联盟内各工作组及会员的活动;
(二)负责筹备联盟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及联盟执行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三)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四)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总结和报告;
(五)负责受理企业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六)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负责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和联盟执行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及联盟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纪;
(二)在安全健康食品食品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一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单位按联盟规定缴纳的服务费;
(二)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联盟产业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条 联盟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监督。
第四条 联盟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成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联盟执行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报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主发起单位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二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联盟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联盟执行委员会会议、工作组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成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
第二条 联盟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知识产权:任何成员不得因参加联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联盟或其他成员关于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未经其他成员的明示书面许可,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使用其他成员的名称,但是任何成员均可以披露和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并且联盟也可以披露和公开任何成员的成员身份,除非该成员以书面形式明示请求联盟不披露或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
第四条 本章程自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