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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健康食品”标志申请及使用(2009年8月发布)
2013-04-12 14:33:47 186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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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颁发实施“中国健康食品”标志,是为了全面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促进我国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第二条   为了加强“中国健康食品”标志的管理和监督,树立“中国健康食品”标志的权威性,维护“中国健康食品”标志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度和美誉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及“中国健康食品”标志拥有企业的合法权益,遏制假冒“中国健康食品”产品进入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中国健康食品”标志是经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批准实施,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专门用于在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原材料、产品包装、产品质量等各方面达到安全、健康食品标准的食品生产企业产品的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是本标志的拥有人、管理人,享有“中国健康食品”标志的商标专有权。“中国健康食品”标志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和保护,对“中国健康食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以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及流程、产品包装、产品质量、产品运输及储存等方面的科学数据为依据,接受食品生产企业的审定申请,经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后,签订标志使用协议书,申请企业方可在通过审定的“健康食品”产品上加施本标志。

    第六条   “健康食品”指包装食品、非包装食品、半成品及成品、生态食品及养殖产品、熟制品等在国内生产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食品。

    第七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领导与监督,全面负责“中国健康食品”标志的审定、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请企业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中国健康食品”标志适用于通过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专业审定的各类食品。

    第九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均可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提出使用标志申请。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行业内的专业认证。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环境、产品质量等监测体系。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申请的产品应具有一定的产量和生产能力。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鲜章):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2、 企业QS认证标志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4、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当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6、有关的国内外获奖证书、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

    7、原材料的质量说明及证明文件;

    8、该产品的生产技术(配方)及工艺流程文件;

    9、属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应提交保证产品质量的栽培管理规范,以及土样、水样化验证明文件;

    10、申请产品的样品(若干);

    11、产地的区域环境监测报告文件;

    12、产品生产、运输、储存等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

    13、有关科研、生产等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5、当地主管或有关部门对企业产品质量及经济效益证明或推荐证书一份

    16、保证执行“中国健康食品”标志管理和规范的承诺书。

    17、质量保证书

    第十五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于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六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正式受理后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和《交费通知书》。

    第十七条   若因故未受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向申请企业出具《未受理通知书》,并载明未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检 验

    第十八条   除申请企业提供的检验结果外,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进行复检。复检采取随机抽样检验的方法进行,检验费用由申请企业承担。

    第十九条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受理样品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检验报告无论结论是否符合国家要求,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均把报告原件提供给申请企业,并对报告结论保密。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二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正式受理健康食品申报后,应在15日内作出审定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二十三条   审定时,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应按有关规定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审定通过的,由委员会颁发证书,证牌,并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审定未通过的,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出具审定未能通过的说明。

    第六章  “健康食品”标志使用

    第二十六条   通过审定,颁发证书的企业产品可以在生产、销售活动中可加施“健康食品”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   健康食品图案如下:

    jk.jpg

    第二十八条   加施本标志的产品,必须与申请评定时送交的样品同商标。“健康食品”商标、质量如发生了变化,必须按本规定重新办理申请评定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标志的使用企业应设专人负责标志(防伪编码)的保管、使用工作。专职人员应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备案。专职人员受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委托,监督标志的使用,确保标志与通过评定的健康食品对应使用,保证标志(防伪编码)不挪用、不流失。

    第三十条     本标志的使用企业不得私自制作标志,也不得对外转让、出售、馈赠标志。

    第三十一条   加施本标志的产品,必须按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的统一规定使用防伪编码。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通过评定申请的企业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1、必须按有关国家规定、行业标准和本标准统则的规定,组织产品的生产与检验;

    2、必须保证“健康食品”的批量产品质量不低于申请评定时的样品质量;

    3、“健康食品”的质量控制数据,需建立档案;

    4、“健康食品”在生产和经销过程中,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需立即报告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立即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补救,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依此决定是否撤消评定。

    第三十三条  在评定产品或其包装物上可注明“中国健康食品”字样,以便于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国家权威质检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在市场上销售的评定产品进行行业抽查,并依据抽查结果通过特定形式对评定产品进行表彰、整改、商品招回等。

    第三十五条  为了缩短评定产品供货至终端销售过程,提高其质量保障程度,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可协助申报单位在大中城市逐步实施评定产品的直销配送、连锁经营、专柜销售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负责协调、仲裁有关加施健康食品标志的产品技术、质量方面的争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保护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权益。

    第三十七条  拥有“健康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可参加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或协办的各项国内外经济贸易、技术信息交流活动。

    第三十八条  享受“健康食品”标志品牌的无形资产。

    第三十九条  企业连续三年无质量及投诉问题的企业,可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评定出优秀健康食品生产企业,并颁发证书。

    第四十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优先向健康食品标志使用企业提供有关本标志的信息和咨询。

    第四十一条  对评定的管理

    1、评定产品和单位非终身制,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每年对通过评定的产品进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否则,将取消评定。

    2、评定单位或产品实际运作经营中违反以下禁止事项之一的,将被取消已批准的评定资格,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促使将其商品从零售终端下架:

    (1)禁止将评定的证书、牌匾、标志以任何形式允许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

    (2)禁止在未通过评定的产品上使用“健康食品”字样;

    (3)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评定产品;

    (4)禁止虚假承诺与虚假宣传;

    (4)禁止其它任何违法违纪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制定,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

                                                             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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